湖北改排污费征收模式 环保税务财政联动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9月19日讯)从今年10月1日起,湖北省将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改为"环保开票、税务代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形成环保、税务、财政三部门联动的排污费核定、征收及使用机制。
近年来,湖北省在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有的地方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出台"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土政策,干预排污收费;有的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减免排污费;有的地方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薄弱,存在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不正常现象;有的地方征收的排污费没有全额上缴国库,造成污染治理资金流失;有的地方排污费虽然征收了,但管理使用不严格,擅自挪作他用;有的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少缴、不缴、拒缴排污费现象突出。
根据新《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环保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在收到排污费当日将资金缴入国库,国库部门在10日内将资金分别缴入中央、省、地方三级国库,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若排污者违反规定超标排放污水,由县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批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若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缴排污费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排污费和滞纳金。
新《办法》还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应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未脱硫核定其二氧化硫排污量;直排污水的排污者如存在此类情况,则按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其排污量。
另外,排污费的核定与征收实行公示制度。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按季度将核定和实际征收的排污者的排污费数额予以公示。
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表示,新《办法》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过去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营造"谁污染、谁付费"的氛围,建立一种经济基础上的环保新机制。
(来源:cnradio.com.cn,2007-9-19)(水业中国网陆僶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