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本月起将执行新的标准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9月4日讯)1日起,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新标准收取。记者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近日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作出批复,调整后的哈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据了解,按照“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国家政策规定,省物价局对哈供排水集团报送的排污成本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时充分考虑到来自“哈尔滨市调整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的各方面意见及哈市经济发展现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后同意哈市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的哈尔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根据哈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省物价局在批复中还建议市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减免污水处理费应由减免决策单位等额补偿”的规定,对哈市特困低保户污水处理费给予资金补贴。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2007-9-4)(水业中国郭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