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责任加在政府身上 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指出应加强立法推动水环境改善
(水业中国网上海工作站8月30日讯)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修订草案在哪些方面具有重大突破、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
修订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立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污染状况中,水污染是最严重的,有些省份是有河皆干、有水皆污。水污染防治立法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是水污染加重的一个重要原因。”王灿发教授介绍,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历时两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王灿发教授说,目前我国实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在1996年修订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没有现在这么快,污染物的排放也没有这么多。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特别是“十五”期间,国民经济都是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同时,环保投入又严重不足,投入最多的年份也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因此就造成了水环境严重的恶化。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都以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不少地方政府只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这种情况急需通过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来推动改善。
加大处罚力度应成为重点
企业不能严格守法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应明确规定按日计罚
“加大水污染的处罚力度可谓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王灿发教授说。他认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造成水污染加剧的重要原因,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最高罚款20万元,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100万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造成那么大的损失,按照处罚上限,也只不过罚了100万元。有的企业一天排放几万吨甚至十几万吨污水,都治理达标再排放的话,成本会很高,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责任要求,企业就会想办法偷排。
“企业不能严格守法的根源,就在于现行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王灿发教授介绍,在国外,如果企业偷排,就要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一般就是进行罚款,而且是一次性处罚。但对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多长时间罚一次款,《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执行时只能是针对这样的违法行为1个月处罚1次,企业往往会因为偷排降低成本获利不少。因此,只规定不设处罚上限还不够,还应该明确规定按日计罚,促使企业尽快停止违法行为。
地方政府应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应把责任加在政府身上,环保部门至少要有强制拆除和没收污染设施的权力
针对修订草案中取得的突破,王灿发教授进行了详细分析。他认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没有要求实行全面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而只是规定了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而且决定实行这一制度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因此,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一些地方很难实行。地方政府总是强调企业达标,但是,只用浓度控制方法,即使每家企业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还是很大,进入水体后还会带来污染。另外,以前的水污染防治仅仅强调污染物浓度控制,又容易造成企业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往所排废水里加清水,对污染物进行稀释。修订草案加强总量控制写入了区域限批的内容,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这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非常重要。修订草案甚至应该在此基础上要求,对每家企业可以排放多少污染物进行核定,然后颁发许可证。一个地区的企业排污总量达到规定限额以后,这一地区就不能再上新的项目。
“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这一点确实要加强。”王灿发教授说,仅靠环保部门的力量,无法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因为环保部门并不能协调资源,上不上项目也不是环保部门一家能决定的。“要把责任加在政府身上,特别是跨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要在省界、市界、县界断面进行监测,上游来水水质不达标的,要对下游进行补偿。”
“现在环境执法的一个掣肘就是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履行停产、关停等处罚决定时,环保部门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般不予执行。这样一拖,往往半年过去了,即使环保部门胜诉了,污染危害可能已经造成。”鉴于此,王灿发教授认为,应该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至少要有强制拆除和没收污染设施的权力”。
此外,王灿发教授认为,近几年不断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如果没有事先做好准备,必然会加重对环境的危害。此次修订草案中增强应急反应能力规定具体,有利于预防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只对饮用水源保护做了简单规定,修订草案把这一部分作为重要内容,更符合环境立法“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目的,保证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
王灿发教授同时呼吁,修订草案还应写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水污染防治需要广大公众进行监督,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环境权益的好办法。“任何一位公众发现企业违法排污或者政府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管理职能时,应该都有权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环境报2007-8-30)(水业中国郭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