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污染,要解决深层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侧记
(水业中国网上海站8月28日讯)“从末端治理向流域综合整治、全过程控制转变”
“治理水污染,局部的修修补补难以解决长期形成的深层次问题,要从思路上、宏观上统筹考虑,整体设计,采取综合性措施。”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刘振伟委员在发言时这样表示。
目前
,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和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机污染普遍,工业、生活和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
刘振伟说,面对如此严峻的水污染形势,需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他建议对以下四个问题作出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
要突出从末端治理向流域综合整治、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以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为中心,突出重点;
要主要用经济手段解决污水排放问题。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尽快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对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
建立科学、准确的统计和考核体系,定期发布污染信息,将超标排污者公布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尽快扭转污染治理执法软弱的被动局面,强化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和管理责任,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水污染信息应与传染病信息一样统一发布”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从爆炸事件发生到21日,哈尔滨公告全市大停水,在长达8天的时间里,没有人向人民群众公布这次突发事件的事实真相,结果贻误了防范、应对的最佳时机,给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南振中委员重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教训,强调一定要高度重视水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他说:“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尤其是重大水污染事故,波及面广,危害极大,对这类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人民群众就无法做到及时应对、正确应对和有效应对。”
“为了杜绝松花江水污染一类事件的发生,建议在第6章第60条中增加‘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一款。”南振中说。
何鲁丽副委员长则表示:“水污染的信息,应与传染病的信息一样,要统一发布。”
她说,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时,应该有“定期公布水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布的内容、范围可以规定,但要定期发布。一方面要大家共享资料,为我们制定政策和措施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得到相关的信息,有利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宣传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防治水污染的行动。”
“第二次再违法就要罚两倍,第三次就要罚三倍”
“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水污染事件的处罚是很弱的,按照修订草案,处罚仍然偏轻。”倪岳峰委员在审议中说:“草案第72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数量看,处罚加重了,但是对于不法企业来说,仍然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目前,大量企业即使建了污水处理厂,也闲置不用,关键是罚金大大低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倪岳峰建议引入“按日计罚”的办法,以促使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朱幼麟很高兴看到草案第七章“法律责任”里面增加了很多条款,增加了很多罚则。但他同时表示了这样的担忧:“在污水治理方面,我相信大家有同感,在香港也有同感,往往是重复性的,处罚治理一次,过了几个月又回到污染的老样子去了。”
因此他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第一次触犯法律,罚款是规定的额度,第二次再违反法律就要罚两倍,第三次就要罚三倍。”
不少委员都表示:要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难题,就要强化处罚力度。
(来源:光明日报,2007-8-28)(水业中国网陆僶睿编辑)